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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0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乌方)有关乌兹别克斯坦鲜食甜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鲜食甜瓜进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甜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输华甜瓜种植基地、包装厂须经乌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1.所有输华甜瓜种植基地应在乌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基地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甜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乌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田间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田间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种群密度或维持低度流行水平。
3.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乌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
4.输华甜瓜种植基地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5.针对甜瓜迷实蝇,输华甜瓜须来自甜瓜迷实蝇非疫产区,非疫产区由乌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建立,并须得到中方批准。乌方应建立监测体系,在甜瓜的开花至收获季节,利用甜瓜迷实蝇性信息素、甜瓜迷实蝇蛋白诱饵、并结合剖果等系统控制措施(具体操作见附件)。如相关非疫产区内监测到甜瓜迷实蝇,乌方需立即暂停其非疫产区地位,并在48小时之内通报中方,启动紧急预案。当乌方根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6.针对瓜枝孢、黄萎轮枝孢、大丽花轮枝孢等其他有害生物,乌方或其授权人员须从甜瓜苗期起开展调查,每7天进行一次田间调查,如发现以上任意一种有害生物或危害症状,种植基地应当采取综合管理措施,如化学或生物防治,控制有害生物发生。同时,乌方应暂停该产区所有注册甜瓜种植基地在本出口季向中国出口,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中方。
1.输华甜瓜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乌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3.输华甜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
4.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甜瓜可追溯至注册种植基地,包括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注册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1.输华甜瓜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输华甜瓜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根或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等。
3.包装好的甜瓜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所有入库甜瓜均需符合同等植物检疫要求,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4.每个包装上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甜瓜种类、品种、国家、产地、种植基地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5.装有输华甜瓜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1.乌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甜瓜进行抽样检查。如发现疑似有害生物危害状或存在其他昆虫,可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种植基地、包装厂甜瓜输华。乌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甜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乌兹别克斯坦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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